酒泉市制定乡镇(街道)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着力构建“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体制机制
为落实党政机构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的管理,厘清派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权限,构建“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问题,酒泉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五部门联合研究印发了《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由总则、职责权限、日常管理、干部管理、考核考评、工资福利和保障及附则共七章21条组成。可分为四个板块:
第一板块“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将派驻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财政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所等派驻机构和人员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板块“职责权限”。明确了派驻机构实行乡镇(街道)与派出部门双重管理,提出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明确清晰界定了派出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的具体管理权限。
第三板块“管理内容”。将派驻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全权下放乡镇(街道)。赋予乡镇(街道)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人员调整等方面的建议权。建立考核考评双考评机制和考核结果实行共享机制,明确派驻机构年终考核纳入乡镇“总盘子”,计入乡镇(街道)考核总人数。派驻机构人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薪酬等经济待遇列入部门预算,由派出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类补贴。
第四板块“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施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