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在省委党校主体班次上的辅导报告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01 】 【选择字号: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推进机构编制法定

——省委党校主体班次上的辅导报告

 

省委编办主任  张怀仁

(2020年7月29日

 

同志们,下午好!

按照省委统一要求和党校安排,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谈一些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把握。

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立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党管机构编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先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和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密切相关,每位同志都分属某一个具体的单位,我们叫机构,承担着某方面的工作职责,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财政保障经费。这里所说的机构、编制、职数、职责,都包括在机构编制工作的范畴。简单地说,机构编制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置和调整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他的内设机构,并明确这些机构的规格核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领导干部数量,并明确各类领导职务的层次具体而言,设置机构,就是为承担和推进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成立一个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工作专班,明确这个机构的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机构规格(厅级、处级、科级)承担的主要职责并根据职责任务设置若干内设机构;核定编制,就是确定承担这项工作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规模按照一定比例核定领导干部数量明确领导干部职务名称、层等。那么,到底设置少个机构、核定多大规模的人员编制核定多少领导职数就比较合理呢?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还说“龙多不治水,所以不是越多越好;俗话还,“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说明人多也有人多的好处。这就需要有章法、有规矩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有专门力量来研究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就是党内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最高规范,我们编办就是研究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专责部门。

今天我主要讲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二是《条例》的适用范围;三是《条例》的主要内容;四是《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介绍《条例主要内容。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思想动力、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也将制定《条例》列入其中。制定《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同时,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优化了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机构编制工作党内法规,确立党管机构编制的基本规则并作出制度安排,为构建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新格局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第二,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坚持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统筹推进,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同时,从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提升机构编制依法依规治理水平。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党政群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覆盖面很广,而现行与机构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主要对各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作出了规范,覆盖范围有限。在党内法规中,除《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一些规定涉及机构编制内容外,还没有一部系统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是第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也是组织系统党内法规的重要部分,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

第三,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通过制定《条例》将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规范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不断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即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总体改革和调整,通常在党委、政府换届时进行,大约每5年一次。改革开放40多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进行了4次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进行了7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顺应和体现了当时发展阶段的需求和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原则。2018年的党政机构改革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有所不同,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类机关,跨军地、群团组织等各个领域,范围和幅度大,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这次改革的重点和最突出的特点是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二)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体制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划分和管理层级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机制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是指在集中进行的机构改革之外,对一些领域、行业、环节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进行的调整完善,例如:综合执法改革,为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中央要求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实行统一执法,省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区的市和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级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已基本完成,今后不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将在今年完成;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今年部分中央部委和省(区、市)试点明年在面上推开。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十九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要整合园区内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机构实行“一个公园一套机构

(三)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编制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机构改革时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

关于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2018年改革,中央对党的机构和政府机构实行限额管理,改革后,我省省级设党政机构60个(其中党的机构18个,政府机构42个;正厅级机构51个,副厅级机构9个;市一级兰州市省会城市设党政机构55个,天水市、酒泉市为区域内起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各设党政机构50个,其他市州均设党政机构47个县一级区分大中小县,大县设党政机构37个县设35个、小县设33个目前,省级民主党派机关省民革、省民建、九三学社、省民盟、省民进、省农工党6家群团机关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9家省级各类事业单位782家,其中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4家,包括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省档案馆、社会主义学院、省委党史研究室、甘肃日报社,省政府文史馆、省地方史志办、省社会科学院、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供销社、省引大入秦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广播电视总台,其他768家均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关于人员编制: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行政编制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有关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其中公检法司系统使用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政法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使用范围广泛。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卫生、农林水利、交通、气象、社会福利等各类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二是经费形式多样。事业编制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三是实行标准管理。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特点,制定出台编制标准。如国家层面由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一些编制标准,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我省还出台过高等院校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公办幼儿园等领域的编制标准,根据标准来确定人员编制,尽可能做到配置科学合理。四是与财政承受能力关系密切。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应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严控总量是机构编制管理多年来一直坚持并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行政编制的总量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按相关规定分配和调剂使用,无权在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核定行政编制数额。事业编制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2013年开始,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突破2012年底的本地区事业编制数。近年来我们在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坚持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新设机构“撤一建一、撤多建少”,编制“减上补下、总量内调剂”,编制总量没有突破中央规定。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规范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强化了机构编制监督问责

——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行稳致远。

第二,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紧紧把握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着力从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体制优势,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促进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效益,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确保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时代治国理政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谋划、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第四,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针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面存在的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可以说,“优化协同高效”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抓住了机构职能体系的突出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总结多年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得出的。这四项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整部《条例》之中,体现在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一是关于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根据地时期开始,机构编制工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的机构编制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为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统一管理中央编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管机构编制”的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进行调整优化,明确其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同时,中央编办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地方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这些规定,为党管机构编制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

二是关于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优化协同高效,是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出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部门和国务院机构分别进行了多次改革。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不同,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优化协同高效确定为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特点,也为今后的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准确理解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的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才能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把各项改革和管理举措落实到位。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联动配合,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与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紧密相关的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要实行“精兵简政”,并要求“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改革和管理实践中,“精简统一效能”一直是机构编制工作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只要这个目标达到了,该精简的就精简,该加强的就加强,而不是为了精简而精简。因此,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作为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提法,是对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继承和升华,同样适用于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其内涵和外延更加全面准确。2018年我省机构改革,全省党政机构减少571个,精简13.1%其中,省级党政机构由66个减少为60个,精简9.1%;市784个减少为672个,减少112个,精简14%;县级由3515个减少为3062个,减少453个,精简12.9%)。全省行政领导职数由6万多名减少为5.37万减少6509名,精简10.81%(其中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分别精简6.3%、6.3%、23.55%)

三是关于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多年来,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清晰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部分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缺乏法定化的刚性约束。《条例》规定,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例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和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履行这个程序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就把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机衔接起来,把机构编制工作导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是关于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既要坚持严控也要满足发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瘦身”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对职能任务弱化的做减法,精简多余的机构编制;“健身”强调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率,根据职能和任务调整变化情况,加强关系政权建设、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机构编制配备,保障机构编制资源更好发挥效益。要在“瘦身”的基础上,达到“健身”的目的,这是对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出的更高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提升站位、深入研究,打开思路、创新方式,将机构编制资源用活用好,不能因为强调严控就搞简单的一刀切,也不能因为地方和部门都提要求就随意增加机构编制。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这是“瘦身”“健身”的内容和方式,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在总量内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整合优化力量配备。一方面要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瘦身”“健身”的宗旨和目的,强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找到平衡点。

——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

《条例第二章用一个章节来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了中央编委领导体制,为党管机构编制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部署,《条例》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分别对中央编委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编办的设置作出了规范。

(一中央编委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编委的设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49年12月,政务院成立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1950年3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国编制委员会又相继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编制委员会。1963年5月,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况。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1982年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1988年6月,为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和新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任主任。

1991年,为加强中央对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推进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总理兼任主任,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此后20多年,中央编委体制大体上保持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为加强党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调整优化中央编委领导体制。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担任中央编委主任。这就更加突出强调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决策”职能。

(二地方党委和部门党委党组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省级党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包括研究确定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制度办法,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机构改革工作,在中央批复总量内按规定调配行政编制,统一管理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指导下级党委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等。市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指导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等。县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等。各级各类机关的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三定”细化规定,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的下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进行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大都由内设的织人事部门承担

(三地方各级党委编委

地方各级党委(县级以上)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地方各级编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地方党委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拟订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审定下级机构改革方案;管理本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编委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年3月,政务院要求各大行政区、省、大市均分设编制委员会。1956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态。改革开放后,各地方相继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的编制委员会,一般依靠当地的人事部门开展日常工作。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编委,各地方先后将编制委员会改为编委,在县级以上设置,一般作为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首长兼任主任。此后20多年,地方编委体制和格局基本上保持稳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地方各级编委领导体制得到了调整优化,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书记兼任主任。

(四各级党委编办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主要职责:研究起草机构编制工作政策规定;在编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各类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要求部署,研究起草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审核下级机构改革方案和重要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下级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本级各类机关“三定”规定:协调本级各类机关之间、本级各类机关与下级党委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本级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核下级党政机构设置并实施机构限额管理;研究起草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本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下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设置,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本地区贯彻党中央和本级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以及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完成本级党委、编委和上级编办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级编办历史沿革。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上世纪60年代,全国编制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先后设在财政部、人事部和国务院人事局。1963年5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改称国家编制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室,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后,国家编制委员会恢复设立,并于1982年与有关部门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在其内部设立编制局,负责编制管理日常工作。1988年6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后,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和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央编办,作为中央编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之后,地方也相应设立了编办,有的还实行单设。在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编办体制进一步完善,绝大部分实现了单独设置,列入党委机构序列,同时也作为政府工作机构。到2011年底,省、市、县各级编办基本实现单独设置。2018年机构改革,各级编办作为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党委办事机构序列,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

——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

《条例》用四章篇幅(第三至第六章)作出规定,将机构编制工作划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基本环节,明确了每个环节的权限、程序和要求。

(一)动议环节

动议是4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也是《条例》新明确的一个环节。工作中,我们要从4个方面理解把握。

1.动议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各级编委、部门党组。

2.动议权限提出启动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立足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实际出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只能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就本地区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事项提出启动调整的意见。提出动议事项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吃透中央精神,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动议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得到上级党委同意后才能够继续研究推进。

地方各级编委作为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规定权限,可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动议。

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本单位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垂直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对于部门党组(党委)职责权限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无权决定的,向本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提出建议调整的动议。

3.动议情形: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二是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区或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四是人民群众、所辖地区或下属部门反映强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调整的。

4.动议要求:动议调整机构编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慎重对待,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就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动议。提出动议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论证环节

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作用在于把好“政策关”,为审议决策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要重点了解三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进行论证的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属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只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研究论证,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是否有利于为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2.关于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论证要求的规定。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机构的关键是职责配置,也就是要解决所设机构是“干什么”和“由谁干”的问题。在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时,主要是看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否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主要论证是否有利于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否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是否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是否有利于解决党政机构重叠、工作重合等问题,是否有利于增强党的领导力、增强政府的执行力。

3.关于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论证要求的规定。论证过程中,主要看编制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否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目前,机构编制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7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经党中央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规定等文件。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还有一些是中央编办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等。这些规定,各级党委及机构编制部门的通知都要认真学习,严格对照执行。

(三)审议决定环节

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要重点了解三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机构编制事项审议决定主要程序和管理权限的规定。《条例规定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2.关于机构编制议题决定程序的规定。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目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决定程序规定的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等。

3.关于机构编制议题审议内容的规定。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三是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五是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五个是否有利于”逐项作出说明。

(四)组织实施环节

组织实施是确保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要重点把握好六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的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事关全局,涉及体制机制深层次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各方面情况,只能由党中央统一进行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调整任务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应当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地方各级党委推进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2.关于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对各部门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印发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后,作为中央党内法规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名义印发。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省级党委批准后,以省级党委办公厅或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也是党内法规。同时,“三定”规定名称统一改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市县党委制定的部门“三定”规定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体现。“三定”规定可以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三定”规定的日常调整,由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编委同意后,以编委或编办名义发文明确,作为“三定”规定的重要补充,补充规定也属于党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3.关于机构编制报告和请示制度的规定。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4.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规定。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2011年中央编委制定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未经协商的,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申请。我省出台的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办法,也将部门协商作为职责分工协调的前置程序。

5.关于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一是要打破“编制归部门所有”的观念,明确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动态调整、合理使用编制,该精简的精简,该加强的加强;二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能变化、工作量等多种因素动态调整编制,优化编制结构,让编制动起来、活起来,充分发挥编制效益;三是要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本地区、本系统编制的自主权,但必须在总额内按规定和权限进行调整,超出权限的要按程序报批。

6.关于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基础性作用的规定。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从编制职数核定、人员录(聘)用、干部配备到工资核定与统发的完整流程。在这一流程中,机构编制是源头和基础,是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在本级编委及其办公室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负责办理人员录(聘)用、干部配备、工资核定与统发等手续。实行机构编制实名管理,是确保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手段,各级编委、编办能够动态掌握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和实际使用情况,并通过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信息共享,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际配备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机构编制监督问责

监督问责是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条例》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处理措施、问责追责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形成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系统性链条。

(一)责任主体和监督权限

1.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的主体责任,既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的强化,有利于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

2.各级编委编办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编办作为党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机构编制问责工作。超出职能范围的,有权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3.各级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2017年5月,中央编委印发《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建立了定期核查制度机制。核查是指各级编委按照统一规范,对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4.各级编办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比如对于评估中发现部门存在占编“吃空饷”、机构编制批复长期不落实、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可考虑酌情核减或调整该部门相应机构编制。收回的编制资源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形成反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

(二)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各级编办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近年来,在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等部门大力支持下,我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已纳入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等工作,实现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全覆盖,提升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纪律意识。省委部署的这一轮巡视从7月中旬开始,主要任务就有对照巡视单位“三定规定,开展监督检查要求。

(三)机构编制6类严禁行为

1.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2.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3.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4.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5.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6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央历来十分重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2016年,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我省7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11所高职院校,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省直17个处级单位超规格核定领导职数17名。针对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我们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将7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11所高职院校的机构规格由副厅级调整为正处级,核销原核定的副厅级领导职数;核销17个处级单位超机构规格核定的副厅级领导职数,一律按正处级配备干部。

2019年初,中央编办通报了一些省份超越权限设置机构、违规核定领导职数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各地举一反三、深入自查,并抓好整改。经自查,我省机构改革前也存在违规核定领导职数问题,经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省委编委印发《通知》,将违规核定的领导职数全部予以核销,对违规为题及时作了纠正。

(四)禁止条条干预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在理解应把握两点一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受理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二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条条干预的条款一律无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主动清理、废止部门文件中涉及条条干预的条款,在起草或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在工作中也遇到这种情况,一些部门通过发文件、考核打分等方式干预基层机构编制工作,我们发现后都及时指出,相关部门也立即作了纠正,撤销相关文件。各地编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动抵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条条干预,同时也应坚决整治本地区各种形式的条条干预问题,推动将条条干预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审计内容,形成上下联动、联防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处理措施

对上述6类严禁行为,各级编委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其他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不仅各级编委应当采取相应纠正处理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也有义务从本部门职责出发进行规范和纠正。特别是对于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配、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就涉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职责。实际工作中,一个机构编制违规案件可能掺杂几种情形,具体认定和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纠正违规行为合力。

(六问责追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违规行为责任追究,2007年2月,中央编办、原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9月,原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明确了几类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为监督检查和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为规范机构编制违纪线索移送等工作,2011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对双方在查处和追责中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举报受理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编办等有关部门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受理机关、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均开通了面向社会的举报电话,分别为“12388”“12380”和“12310”,同时设有相应的举报网站,可以在线填写举报信息。其中,“12310”是全国机构编制系统统一举报平台,受理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的举报。

《条例贯彻落实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条例》印发通知中专门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要抓好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内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追责。在去年11月20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编委会议上,林铎书记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政治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条例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科学严密、规范有序、流程顺畅。要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组织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学好条例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用《条例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要把贯彻执行摆在突出位置,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条例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2019年9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规执行责任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和工作要求。2020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这些规定对贯彻《条例》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部门都应强化执规守规意识,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

要做好学习宣传。通过开展培训、推动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课程等多种形式,提高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同志“编制就是法制”的意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组织、编办、财政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为党委、编委领导做好参谋助手。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入学习掌握《条例》有关内容,特别是要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三要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可以在《条例》确立的基本框架内,通过“立、改、废、释”多种方式,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要全面清理现有制度规定,发现与《条例》规定不符的,尽快修改完善,超出权限的,可向上级提出废除或修改的建议。对《条例》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如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实名制管理、报告制度等,以及机构编制工作各个环节,都可以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对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要不断总结完善,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应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的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严格执行《条例》各项制度规定,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违法必究。要对照《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逐条逐项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力度改进和完善机构编制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现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力。

谢谢大家!

编办概况

编委领导

主   任: 何正军
副主任: 王永宏  张剑雨  
委   员: 白建勇  王新  
陈军  茹新文  

编办领导

主   任: 王新
副主任: 王万红  武利华  

登记管理局领导:

局   长:
副局长:

编委督查室领导:

主   任:

编办介绍

职能介绍